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一、根據馬德里協定書與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進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協定書與議定書均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多邊國際條約。條約簽訂的目的:是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為一締約方的國民到其他締約方取得商標保護提供一條渠道。截止2010年9月1日,在兩個條約下的締約方共有93個(含中國),通過此種方式申請商標注冊,手續簡便,費用較省,是企業首選的一種方式。
二、逐一到國外每個國家注冊。
三、以上兩種方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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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國際注冊 |
逐一國家注冊 |
注冊基礎
不同 |
1、必須基于國內申請、注冊才能申請。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核準注冊的商標;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的商標。
2、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在我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我國設有住所(或總部),或者具有我國國籍。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3、國際注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
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申請人地址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完全一致;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范圍。 |
1、 基本不受國內是否注冊的限制。(即包括已經使用但未經我國核準注冊的商標)
2、 申請人主體基本不受限制。
3、 國外注冊申請無須與國家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除個別國家外。 |
審查方式
不同 |
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組織上報至商標局,商標局再將有關申請件報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國際局形式審查合格后,發給申請人商標國際注冊證明;然后,國際局再將申請件發往申請人要求指定保護的締約國家,經被指定保護的締約方主管機關審查并授權,商標權的效力才能及于被指定締約方的領土范圍。 |
申請人通過代理組織直接向每個國家的主管機關申請商標注冊。 |
四、以上兩種方式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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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國際注冊 |
逐一國家注冊 |
優點 |
1、申請手續簡便
商標申請人可以僅通過向商標局提交一份申請而在多個被指定國同時獲得商標保護,申請手續簡便。
2、費用低廉
商標申請人在馬德里所有成員國就一個類別申請商標注冊所需的費用比逐一國家申請注冊所需費用低。
3、時間快捷
從國際注冊日起,如果被指定國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協定書為12個月,依照議定書為18個月)沒有向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該商標將在該指定國自動得到保護。 |
1、 大部分國家不需要以國內注冊/申請為基礎,因此,在申請的時間及商品/服務范圍上不受國內注冊商標的限制。
2、注冊國家不受限制。
3、直接向注冊國家申請注冊,不必通過商標局和國際局。 |
缺點 |
1、注冊國家的局限性
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偏重于歐洲國家,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系密切的國家,諸如加拿大及東南亞大多數國家目前還不是成員國。我國企業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注冊。
2、要求以國內申請/注冊為基礎
國際注冊必須以國內商標申請/注冊為基礎,因此,在申請的時間及商品/服務范圍上有一定的限制。
3、注冊效力的不穩定性
由于國際注冊要求以國內申請/注冊為基礎,五年后才能與原屬國的注冊脫鉤,因此一旦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被全部或部分駁回、過期、放棄、注銷或無效,商標局將向國際局申請撤銷該項國際注冊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這一情況又被稱之為"中心打擊原則"。
4、 沒有統一的注冊證
國際局頒發的國際注冊證明,其效力類似國內商標局頒發的《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自2011年1月日1日起,馬德里締約方的主管機關對核準注冊的申請,均需發給核準通知書,但是否向申請人頒發注冊證,由各締約方的主管機關自行決定。
5、 后續復審、異議、答辯程序繁瑣,所需費用也相當可觀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程序簡便,但對于在各締約方被駁回或部分駁回或被提異議,申請人需要提出復審或答辯的,商標局和國際局不再負責向各締約方轉交相關復審或答辯書件,只能由申請人委托各締約方認可的代理組織提交。由于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且一般要求以締約方本國語言提交,因此,后續復審、異議、答辯程序,翻譯等,所需費用就相當可觀。 |
1、申請手續需根據每個國家的具體規定而定,有些國家提交申請需要申請注冊人所屬國家使領館的公證、認證。有些國家的商標注冊,必須基于本國商標注冊。
2、與馬德里國際注冊相比較,注冊費用較高。
3、審查時間長短不一。 |
五、費用
1、馬德里國際注冊費用
(1)基礎注冊費:653瑞士法郎(黑白)、903瑞士法郎(彩色)
(2)純協定締約方和同屬協定和議定書締約方的補充注冊費:100瑞士法郎/個締約方(締約方如下):
純協定締約方
阿爾及利亞
同屬協定和議定書締約方
阿爾巴尼亞 亞美尼亞 奧地利 阿塞拜疆 保加利亞
不丹 比荷盧 白俄羅斯 瑞士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 德國 西班牙 法國
克羅地亞 匈牙利 伊朗 意大利 肯尼亞
吉爾吉斯斯坦 朝鮮 列支敦士登 萊索托 拉脫維亞
摩洛哥 摩納哥 摩爾多瓦 黑山 前南斯拉夫馬其頓
蒙古 莫桑比克 納米比亞 波蘭 葡萄牙
羅馬尼亞 塞爾維亞 俄羅斯聯邦 斯洛文尼亞 斯洛伐克
塞拉利昂 圣馬力諾 敘利亞 斯威士蘭 烏克蘭
越南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 埃及 利比里亞 蘇丹
哈薩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3)純議定書締約方單獨規費(根據每個締約方的規定收取,以申請時為準):
純議定書締約方
安提瓜和巴布達 以色列 澳大利亞 巴林 博茨瓦納
丹麥 愛沙尼亞 歐盟 芬蘭 英國
格魯吉亞 加納 希臘 愛爾蘭 冰島
日本 韓國 立陶宛 馬達加斯加 挪威
阿曼 瑞典 新加坡 土庫曼斯坦 土耳其
美國 烏茲別克斯坦 贊比亞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波內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薩巴群島
庫拉索 圣馬丁 菲律賓 哥倫比亞 新西蘭
墨西哥 敘利亞 印度 盧旺達 突尼斯
注:波內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薩巴群島,庫拉索,圣馬丁為原荷屬安的列斯的部分。
(4)附加注冊費:在有補充注冊費的情況下,如商品/服務的類別超過3個,每增加1個類別,增加100瑞士法郎。
(5)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書翻譯費:500元人民幣
(6)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申請人可選擇指定保護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的所有締約方,也可指定保護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的部分締約方。(以上締約方為截止2010年9月1日加入馬德里聯盟的成員國)
純議定書締約方單獨收費的標準不是固定不變的,國際局將根據匯率的變化或者應單獨收費國因國內收費標準變化的要求及時將各國新的單獨收費標準通知各成員國。所產生的這些費用全部由申請人按商標局核定的匯率承擔。
2、逐一到國外每個國家注冊的費用,根據各國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六、提交資料
1、馬德里國際注冊:
商標代理委托書、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商標圖樣、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上述材料備齊后,由代理組織上報至商標局,再由商標局報至國際局,國際局形式審查合格后,發往指定國家審查。整個審查期限不超過18個月。
2、逐一國家注冊:
商標代理委托書、國外注冊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等。具體資料根據每個國家的規定各有不同。
上述材料備齊后,由代理組織報往國外代理機構,再由國外代理機構向各個指定國家申請注冊。審查期限,每個國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