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異議的商標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第三十八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規定辦理續展:
一、尚處在異議、異議復審、異議復審訴訟中的商標,已到商標續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二、尚處在異議、異議復審、異議復審訴訟中的商標已經超過商標有效期的,可以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續展注冊。
對于上述兩種情況,我局將根據異議、異議復審或訴訟的最終結果決定是否核準續展,如商標最終被不予核準注冊,我局將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申請費用可以辦理退還。
三、本通知發布之前,已經異議、異議復審或者訴訟最終被核準注冊的商標,在裁定或判決生效時已經超過有效期的,可以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續展注冊。
最終被核準注冊的商標在上述期間內均未提出續展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