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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形金剛”商標遭被撤風險
     閱讀次數:5542  發布日期:2018年04月03日    
     

     

          變形金剛(Transformers)》是承載著一代人美好回憶的動畫。該動畫出品方及品牌經營者美國孩之寶公司注冊在服裝等商品上的一件“變形金剛THE TRANSFORMERS”商標,卻險遭被撤銷的風險。想知道究竟是怎么回事?請繼續往下讀。

          作為從上世紀80年代便風靡全球的動畫,《變形金剛(Transformers)》承載著一代人童年美好的回憶。作為該動畫出品方及品牌經營者,美國孩之寶公司(下稱孩之寶公司)注冊在服裝等商品上的一件“變形金剛THE TRANSFORMERS”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卻險遭被撤銷的風險。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的上訴,商評委此前對系爭商標予以撤銷的復審決定未能得以維持,孩之寶公司能否保住系爭商標,有待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一度被撤銷

          據了解,孩之寶公司創建于1923年,是全球知名的玩具公司,目前該公司旗下有“變形金剛”“特種部隊”等多個知名品牌。1984年,孩之寶公司收購了美國知名游戲服務提供商妙極百利國際公司(下稱妙極百利公司),并于同年從日本玩具生產商TAKARA公司收購了可變成機器人的原模合金汽車和飛機,起名為“變形金剛(Transformers)”。

          1989年4月4日,妙極百利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第538753號“變形金剛THE TRANSFORMERS”商標即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1990年12月30日系爭商標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服裝、短襪、帽子等第25類商品上。2015年11月20日,系爭商標經核準轉讓予孩之寶公司。

          在系爭商標獲準注冊10余年后,2012年6月19日,韓國株式會社迪凱斯以系爭商標于2009年6月19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間(下稱指定期間)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系爭商標的申請。

          經審查,商標局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決定,認為孩之寶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在系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據此對系爭商標予以撤銷并公告。孩之寶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決定,于同年12月25日向商評委提出復審。

          記者了解到,在商標評審過程中,孩之寶公司向商評委提交了系爭商標轉讓前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產品宣傳手冊、雜志廣告頁及相關發票等證據,據此主張該公司通過其特許商品生產廠商使用了系爭商標。

          2015年1月29日,商評委作出撤銷復審決定,其認為孩之寶公司提交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所顯示的許可使用產品為行李和包等,與系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不能證明系爭商標在其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況;孩之寶公司提交的產品宣傳手冊、雜志廣告頁及相關發票等絕大部分未標示時間,或為復印件模糊無法辨認,許可使用費發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不能證明系爭商標的使用,據此決定對系爭商標予以撤銷。

         訴求獲法院支持

         孩之寶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撤銷復審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商評委作出撤銷系爭商標復審決定時,沒有考慮孩之寶公司在其后提交的相關答辯及證據材料,其行為程序違法,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記者了解到,此前商評委給孩之寶公司發出的《商標評審案件證據交換通知書》落款日期為2015年1月6日,其中載明,孩之寶公司需要對相關答辯材料進行質證的,應當自收到答辯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商評委一次性提交質證材料;商評委給孩之寶公司郵寄《商標評審案件證據交換通知書》的掛號信信封復印件上,兩個郵戳顯示的時間分別為2015年1月9日和2015年1月10日;孩之寶公司提交的證據交換材料目錄、復審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落款時間為2015年2月9日。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商評委在《商標評審案件證據交換通知書》所述的孩之寶公司提交相關質證材料的截止日期前已經作出撤銷系爭商標復審決定,而孩之寶公司在商評委作出該決定的日期后、該通知書所述的期限內向商評委提交了相應的答辯及證據材料。因此,商評委作出撤銷系爭商標復審決定時沒有考慮孩之寶公司在其后提交的相關答辯及證據材料,其行為程序違法,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該案被訴撤銷復審決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撤銷復審決定。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孩之寶公司在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商評委在評審期間已等待合理期限。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評委向孩之寶公司寄送《商標評審案件證據交換通知書》的時間為2015年1月9日,孩之寶公司收到該通知書的最早日期為2015年1月10日,孩之寶公司向商評委提交證據交換通知書及信封、答辯書及證據材料的落款時間為2015年2月9日,在其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期間內。商評委應依據商標評審規則的相關規定和其在通知書中明確的期限給予孩之寶公司30日的質證期限,但卻在2015年1月29日即質證期限屆滿前便作出了該案被訴撤銷復審決定,沒有給予孩之寶公司對相關答辯材料予以質證和陳述意見的機會,構成程序違法,應予撤銷。據此,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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