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華夏商標事務所 陳梁
2013年8月30日《商標法》第三次修正,并將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十四條第五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規定,去掉了長期扣在“馳名商標”頭上的“光環”,使其得以正本清源,回歸本質。
為使“馳名商標”得以回歸,先要弄清其來龍去脈!榜Y名商標”源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英文為“Well-Known Marks”,原意為“眾所周知的商標”,其產生的原因是:由于該商標不僅被本行業或相關公眾所知曉,而且被其他行業和大眾所周知,為防止被其他行業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為商標,因此需要通過認定來阻止他人注冊并禁止他人使用”。因此,“馳名商標”是一種保護手段,而非榮譽,“馳名商標”要從”榮譽”的誤區中走出。
一、既然“馳名商標”不是榮譽,就不該使用“評為”、“評定”或“獲得”等詞匯,而應使用“認定”。因此,希望政府公告、媒體報道、企業廣告今后在“馳名商標” 使用上的措詞要得當。
二、既然“馳名商標”不是榮譽,商標持有人不要再將其到處使用了,包括作為商品包裝、廣告宣傳等;各級政府部門不要再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企業進行獎勵了,只能由工商部門和法院基于商標持有人的申請給予特殊的保護措施。否則,商標持有人對“馳名商標”趨之若鶩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而是為了獲得巨額獎勵以及商品包裝、廣告宣傳上使用“馳名商標”字樣所帶來不可估量的商業利益。
三、既然“馳名商標”不是榮譽,就不能批量認定,也不能限量認定,而是只要商標持有人的商標權利受到侵害、請求保護,且其商標經考慮相關因素已達到馳名,就可立即啟動審查程序予以認定。
四、既然“馳名商標”不是榮譽,不是長期的,也沒有有效期,認定只針對個案一次有效,對其他案件的認定沒有效力,但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可作為今后認定馳名商標的考慮因素。
因此,“馳名商標”應從以上四個誤區走出,得以回歸,將對企事業、社團和個人的經濟生活產生巨大影響,也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良性地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摘自《中華商標》 |